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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tttaaakkk

[中国大陆] 据说是强奸卖淫女警察----陈昌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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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11-13 23:55 | 显示全部楼层
很帅啊。不知道真的假的
发表于 2010-11-13 23:55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看罢新闻觉得这个人丝毫不值得同情,做错事就要承担责任,根本没有什么好可怜的

也许现在很多人都会因为“眼缘”而有倾向轻恕有罪的人

在我看来,这大概是那种“适者生存”的变种——漂亮的人得“生存”

古希腊就因为一对美丽的乳房而赦免罪人的案例,过了千年,原来大家都还在原地打转,并能够美其名曰,对美的追求,千年不变……真是可笑。
发表于 2010-11-14 00:06 | 显示全部楼层
新闻是真的,,卖淫女才15岁
发表于 2010-11-14 00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唉。。。。可惜啊。。。。。
发表于 2010-11-14 00:21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也看过这新闻, 不知道他那时候怎么想的
发表于 2010-11-14 02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天作孽尤可为、自作孽不可活!
没什么可惜的。
发表于 2010-11-14 10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失职的警察,不乱搞的才怪!!
发表于 2010-11-14 11:09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去找找他的资料
发表于 2010-11-14 11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强奸卖淫女的陈昌涛获刑六年半
2010-11-13 06:04:00 来源: 今日早报(杭州)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本报记者 吴中平


早报讯 昨天上午,温岭市新河派出所民警强奸卖淫女案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。

经温岭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后,对温岭新河派出所原民警陈昌涛一案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陈昌涛犯强奸罪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6条之规定,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。

在两个半小时的审理过程中,由于涉及个人隐私,此次温岭人民法院依法采用不公开审理制度,谢绝媒体采访。


温岭法院经审理查明,10月15日19时许,被告人陈昌涛在温岭新河派出所办公室内,单独对在当天下午查获涉嫌卖淫的冯某进行询问。在询问中,陈昌涛见冯某害怕卖淫一事告知其家人,遂以此相威胁,强行与冯某发生性关系,并要挟冯某不能告发。当晚21时许,被告人陈昌涛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冯某予以释放。在开庭审理时,被告人陈昌涛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陈昌涛身为警务人员,在履行职权过程中,要挟威胁被查处对象,违背妇女意志,奸淫妇女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根据陈昌涛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性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发表于 2010-11-14 11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可怜的孩子  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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